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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思2023-11-04 15:11:24佚名

关注我们的朋友似乎还记得《最新!博士生可直接落户天津!》中提及的北京新版落户新政,该项新政文件《留学归国人员申办北京常住户籍施行条例》于2020年11月13日,由北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即将印发给各单位。

晓得朋友们喜欢太长不看,小曼帮你省时间!给你们划一划重点~最新落户条例中,尤其须要朋友们关注的变化有什么~

重点一条例施行时间

2020年12月1日-2025年11月30日,原施行条例当即废止。

*在这期间回国的博士硕士应用的即是这版落户施行条例。

重点二政策策落户学历要求名称修改

“国(境)外排行500强高校”改为“国(境)外高水平学院“,其划分方法是:国(境)外高水平学院参考日本泰晤士报高等教育诗刊(Times)、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U.S.News&World)、QS世界学院排行(World)、上海软科世界学院学术排行(’sofWorld)发布的世界排行前500名院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国内211.985学院“改为”国内“双一流”大学“,其划分方法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

*扩大了高校覆盖名单。

重点三高水平国(境)外博士直接落户

在国(境)外高水平学院、国际著名科研机构等兼任相当于副院长、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著名企业、跨国公司等兼任中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则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学院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遇见疫情这些造成难以抵达当地学习,而未能累计足够境外学习时间的朋友们,尤其需注意的是,落户同时要满足在外学习时间,境外硕士累计时间需半年以上,境外博士累计在外学习时间需1年及以上;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结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需半年及以上。



重点四首份工作(公积金收取)不在北京也可申领落户!

原新政规定留学回国落户北京首份工作必须来是在北京(以交公积金契税为划分方法)而政策不再要求首份工作非得在广州,不过要求归国后2年内来北京出席工作,但是随后也仍然在广州工作。

接出来我们看一下条例原文: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留学归国人员申办北京常住户籍施行条例》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3日

留学归国人员申办北京常住户籍施行条例

第一条目的和根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归国人员申办北京常住户籍工作,依照《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归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新政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北京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重庆地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北京施行人才推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施行条例。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出席社会保险的各种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高于100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留学归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归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院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通常不多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结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通常不多于半年。

2.在国外“双一流”建设院校获得全日制专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院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院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外非“双一流”建设院校获得全日制专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学院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院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学院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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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国外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院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外专科起点专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退学分等方式,大专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通常不多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通常不多于半年(不含国外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退学分等方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结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外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外专科起点专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退学分等方式,大专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通常不多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通常不多于半年(不含国外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退学分等方式)。

被国(境)外院校投档后如在国外学校或学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通常不多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院校投档后如借助暑假等在国外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通常不多于总学分的80%。

国外“双一流”建设院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学院参考日本泰晤士报高等教育诗刊(Times)、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U.S.News&World)、QS世界学院排行(World)、上海软科世界学院学术排行(’sofWorld)发布的世界排行前500名院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高校以教育部开具的美国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授该学位证书的高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归国人员申办北京常住户籍同时应符合下述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归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署劳动或聘用协议、按规定在本市收取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列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近来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交费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薪资,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与社会保险交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近来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交费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薪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与社会保险交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交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交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交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原则上由系统手动比对;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而缴交的、缴费单位与签署协议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收取的、社会保险交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归国人员应为单位短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常年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署劳动或聘用协议,协议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协议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纪距法定退职年纪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新政。

6.无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北京常住户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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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学院、国际著名科研机构等兼任相当于副院长、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著名企业、跨国公司等兼任中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则经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学院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列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学院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物理等短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全职来本市工作并收取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开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通常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营运、招用起码1名职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多于50亿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出售、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通常不高于30%。

第五条申请的提出

留学归国人员申办北京常住户籍,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须要递交的材料

(一)单位需递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分护照。

3.《留学归国人员申办北京常住户籍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归国人员签署的劳动或聘用协议。

5.人事档案查证情况表及相关材料打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二)单位有下述情形的,需补充递交以下材料

来本市开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递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近来连续6个月收取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收据。

3.企业近来连续6个月为起码1名职工收取社会保险费账簿。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三)个人需递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开具的美国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外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辞职材料。

3.签证、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市民户籍簿和身分证。如留学期间户口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口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需补充递交相应材料。

(四)个人有下述情形的,需补充递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子的,提供房子有效权证;落户在沪旁系亲属房子的,提供入户地房子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订立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籍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2.未婚的,提供离婚证书;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合同书或法庭调处书、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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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孙辈的,提供孙辈出生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新政的个人承诺。

本施行条例所需材料中,还能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才能通过电子证照库调阅的证照,无需重复递交。

第七条申办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足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步入人事档案查证阶段。查证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存留原件或打印件。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规定对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四)初审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法,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单位。初审不通过及初审过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方式告知申请单位初审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初审通过的人员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代办户籍迁移手续。

第八条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归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归国前与其离婚,年纪距法定退职年纪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孙辈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归国的,提供有效身分护照,待归国后再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人孙辈需随迁的,如孙辈在国外出生,须在父(母)原户口地代办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孙辈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归国的,提供有效身分护照,待归国后再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家属随迁需递交的材料

(一)配偶和孙辈市民户籍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证、中国签证或旅行证及护照、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孙辈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二)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查证情况表及相关材料打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先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辞职材料。

(三)舍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分护照及书面舍弃随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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