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雅思2024-03-06 08:13:41佚名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7〕54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保障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15]81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办法》要求,修订管理制度,改造业务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供设备保障,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

二、各保监局应通过窗口指导、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落实《办法》有关规定,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分类监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已开展保险销售行为追溯试点工作的保监局可在落实本办法的基础上,继续对本地区试点销售行为追溯的保险品种和渠道实施追溯管理。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要积极支持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发展,做好相关合作。

四、本办法正式实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保险业务。

中国保监会

2017 年 6 月 28 日

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追溯保险销售行为,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记录、保存保险销售过程中关键环节的行为。保险销售流程实现销售行为的可重玩性。 ,可查询重要信息,确认问题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兼职代理机构,其中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职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职机构。代理机构和非营利性保险中介机构。 银行和保险机构。

第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对保险销售行为实施追溯管理。 团体保险产品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时,应当对电话销售全过程进行录音并备份存档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实行可追溯管理。

第六条 除电话销售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产品,应当经投保人同意网校头条,通过在线方式记录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现场同步音视频录制:

(一)通过保险兼营机构销售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使用保险兼营机构营业场所的自助终端等设备。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兼营保险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联结保险产品,或者向60岁(含)以上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 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时,录音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销售过程的重点内容: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出具保险提示、产品条款以及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的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的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给付方式、给付金额、给付期限、保险期以及犹豫期后的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新的人身保险产品时,应当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始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的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ETC。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解释和通知应当给予明确、肯定的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书、保险提示书、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书面说明及其他有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的,记录内容应当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以及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如果销售新的人身保险产品,记录还应当包括保险销售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复制保单中的风险提示说明等。

第八条 保险销售活动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当符合相关业务规范的要求。 视听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连续,能够清晰识别人员的面部特征、谈话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 录音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录音。 夹子。

第九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非银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录音录像资料及其他业务档案反馈给承保保险公司。

银行保险兼营机构应在音视频录制完成后,将新业务订单及其他业务档案录制成功的信息反馈给承保保险公司。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音像资料质量检验制度,制定质量检验制度,建立质量检验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分开的质量检验人员岗位。 音像制品交易比例不低于30%。 期间全程质量检验。 其中,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业务音像资料实行100%质量检验。

保险公司在质量检验中发现音像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

银行类保险兼营机构自行储存音像资料,不向保险公司提供音像资料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建立音像资料质量检验制度,进行质量检查。自行检验,并将质量检验结果及时反馈给承保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质量检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保险业务进行回访时,回访的内容应当包括“是否接受投保时的录音、录像,是否录音和录像中的陈述是真实的意图表达。”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保险公司机构和银行保险代理机构负责音像资料的保存。 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保存音像资料。 保存视听材料。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保存电话销售业务的记录材料,但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完整的已签订保单的记录材料。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准入程序。 视听资料保存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发生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时,应在纠纷结束后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对音像资料和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的内容严格保密,并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复制。 ,严禁将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销售行为实行追溯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销售行为实施追溯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