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一、统一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的目的
社区工作者是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重要力量,为保障基层工作提速增效,统筹解决我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存在的一些短板问题,改变薪酬待遇标准不一,且水平较低,绝大部分没有薪酬增长机制的现状,现制定社区工作者统一工资标准,并建立分级管理和适度增长机制。
二、统一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的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薪级工资对照表,以及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三、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收入包含基本报酬、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和绩效奖励。
(一)基本报酬
为体现工资待遇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薪级工资对照表,综合考虑学历、职业资格、工龄和岗位等因素,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报酬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补贴、保留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岗位工资:社区工作者按照所任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月岗位工资标准为,社区正职3400元,社区副职3100元,正副职以外的“两委”成员和党建专职工作者2800元,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2500元。社区正职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副职包括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副站长分别比照社区正职、副职执行岗位工资。
社区工作者岗位发生变化的,执行新岗位的岗位工资。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新入职社区,社区工作者以入职社区前实际工作(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并缴交养老保险的年限为依据计算起始薪级工资,每交满12个月为一年,每年40元;未交满12个月的,交满7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7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入职社区后,根据工作年限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社区工作者,每年增加1个薪级(详见附表),于年度考核结束后的次年1月核增。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年度,不增加薪级工资。
入职社区前有本市社区或村“两委”任职经历的,任职社区或村“两委”的工作年限可按入职社区后的薪级工资标准累计计算薪级。入职社区前的其他社区工作经历按起始薪级工资标准累计计算。
3.工作补贴:包含学历补贴及职业补贴。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500元的学历补贴。
取得国家承认的初级、中级、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400元、600元的职业补贴。
学历学位或职业资格发生变化的,工作补贴在获得新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次月执行。
4.保留工资:社区工作者原工资低于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工资,调整到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工资;社区工作者原工资高于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工资,高出的部分转为保留工资,并以每年增加的薪级工资逐年进行冲销,直到冲销完毕。
(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
对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的社区工作者,应安排调休补休、发放休息日考勤补助。按照多劳多得、不同职务适用相同补贴标准的要求进行发放,具体发放标准、方式由各区确定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