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手的offer为何会‘黄’?公司口头offer有何风险?

加拿大2025-10-23 21:11:16佚名

offer,其本质乃是要约,《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清晰表明,要约为期望跟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朝着应聘者发出offer,此意思即为期望与应聘者订立劳动合同。

进行“到手的offer也会‘黄’”调查时,投票数据显示,有近二成网友表示,拿到offer不代表万事大吉,因种种“意外”,最后未入职成功。显然,到手的offer又“飞走了”,这一现象并非个例。

扩展资料:

坑点一:公司只给了口头offer

口头offer是没有意义的。

纸质offer是最可靠的形式。

当然,纸质offer要求,不能仅对双方确认的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等信息进行落字确认,还应有可靠的盖章或签字。若有公司盖章,最好;若仅是签字,你需确认签字人的身份能否代表这家公司。

对于盖章的真实性要做好确认拿到offer不要急着入职,对于签字的真实性同样要做好确认。要是不太确定,你能够保留公司发出的快递,你能够保留公司发出的邮寄信封的外壳,以此佐证这份资料是应聘公司发出的。

电子邮件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然而它易于被修改这一情况,致使其真实性在仲裁诉讼的时候容易受到对方的质疑。

坑点二:offer上内容表达不清楚

一份完整的offer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职位基本的相关信息,有职位之称谓,有所在相关的部门,有职位处在的等级拿到offer不要急着入职,有汇报关联的关系等方面之内容;

薪资方面的福利情形是这样的,像试用期有着相应规定,具体薪资存在构成情况,包含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等,还有试用期的薪资以及福利的状况等等 。

关于报到的相关事宜,其中包括在联系方式方面的具体情况,还有报到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报到所处的地点在哪里,以及报到时所需要携带的各类资料等 。

其他方面的阐述:像是针对回复offer的具体形式,关于公司所开展的培训,以及公司在发展等层面的补充说明 。

在实际求职进程里,国家法律对offer应列内容未作规定,故而应聘者需依自身情形加以判断。鉴于offer的作用,应聘者要对offer所提条件予以衡量,进而判断其可否助力自己做出最终决策。若觉得信息不完备,无法做决定,应聘者最好尽快与公司联络,让其补充信息。

应聘者能够要求公司于职位名称之后标记一些可体现工作特点的字样,像人事那种的,或者还能够要求公司给出此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职责作为offer附件贝语网校,把他们的要约意向补充得更为完整。要是对这家公司了解得极为透彻,明确“业务支持岗”属于业务后台支持岗位的统称,其中涵盖人事,那么接受offer并非不可以接受。

但是,在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仍旧建议,要有确切的岗位说明书,或者岗位职责,作为书面依据,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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