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司考的区别

法律职业资格2021-04-22 16:15:21网络

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区别: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
一、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有新规定。
根据两办《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
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
二是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有新规定。
根据《意见》规定,在《实施办法》第9条对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作了一般性规定,即“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这样规定,提高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专业学历门槛,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同时,遵循不动存量做好增量、确保各项举措能落实的改革思路,按照《意见》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
在第22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在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高等院校学籍(考籍)或者已经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属于“老人”,适用第22条的规定,这一规定一直有效。
三是不得报名的禁止性条件有新规定。
为从源头上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和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以及修改后《律师法》《公证法》等的规定。
增加了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四、考试内容和方式方法有新规定。
在考试方式上,《实施办法》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阶段,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的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同时,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在考试内容上,明确考试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五是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管理上有新规定。



扩展资料:
司考改革,用高标准倒逼高质量
今后,一些不具备法律专业学习或者一定期限实践的人,将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这些人的职业发展将产生一定影响。然而,从长远来看,高门槛的设置有利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对于个体的专业素养和标准提升也是一种倒逼。
人才的选拔,尤其是事关公平正义的人才选拔,首要的是确保质量。作为法律职业准入的关口和选拔出法律人才的重要标尺,国家司法考试设置的门槛有多高,直接关系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标准。当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制度规范还有待研究制定,然而唯有坚持标准更严格、形式内容设置更科学,设好法律人才选拔关,才能为政法战线过硬队伍建设提供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司考改革,用高标准倒逼高质量(论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司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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