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阳光工程,公正公平公开

移民政策2024-07-19 10:13:02佚名

一般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学校招生管理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是10222,学校地址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258号,上级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类型定位: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层级定位: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稳步发展继续教育。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现已发展成为集研究生(博士、硕士)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

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佳木斯大学招生委员会”、“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督导领导小组”和“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集体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学校本科专业招生招生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本科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向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报告招生工作进展情况,执行招生领导小组的决定;

3.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报送各省、各专业的招生计划;

4.制定并发布本科生招生规定;

5、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与实施;

6.组织实施本科远程招生相关工作;

7.配合教务处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工作;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和社会需求等,分省、分专业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学校同时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设置预留计划的,其人数不得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录取名额以实际录取人数为准。根据情况,预留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佳木斯大学本科生招生范围: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含艺术类、体育类、民族预科班、地方农村特色专业考生)。

入学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公室督导制,全面评价考生的德智体素质,确保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招生规定:

1.按专业录取时,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零”政策(对已录取考生按专业志愿排序,分数从高到低,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江苏省对已录取考生实行“先到先得”政策。其他省(区、市)按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随志愿”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测评、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考生立项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据分数高低按专业志愿(不计)顺序录取,优先录取分数高考生所在专业。专业之间不设分数差,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确定后,再进行录取调整。

2.专业调整与退学。在调整专业申请的考生中,我校将优先考虑已报考专业的考生,如考生录取分数线达不到所报考专业要求,且考生同意专业调整,学校将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根据考生各科成绩由高分向低分调整至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贝语网校,直至招生满员。拒绝调整专业者,学校将不予录取。

3.享受加分优待政策的考生,其档案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归档,但加分优待分数不计入专业录取总分,以实际高考成绩作为安排专业录取的依据。

4.若高考成绩相同、专业相同的多名考生被同一专业录取,且该专业剩余名额少于录取名额,则优先录取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再根据相关高考科目成绩对被该专业录取的考生进行录取(文科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汉语、外语、综合文科、数学;理工科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综合理科、汉语)。

5.江苏省非文科类专业,选修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文科类专业,选修科目为历史、地理、政治(详见公布的招生计划),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修为BB,测试须为4C1且通过。

第十三条 美术专业招生实行“专业清分”原则,录取方式为文化课成绩达到省级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文化课成绩高的学生。在实行美术综合分数制的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专业招生实行学业成绩达到省级控制线后佳木斯大学邮编,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原则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学业成绩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厚基础、宽领域、强能力、高质量”的人才培养目标,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学校自2017年起实行分专业招生政策。

注:1.机械、能源动力专业按学校工程I专业培养佳木斯大学邮编,统一划分;

2、电气、电子信息专业按学校工IV专业类别培养,统一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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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商管理、物流管理、工程专业按照学校管理类专业类别培养,统一划分。

第十六条 日语、韩语、英语、英语(汉语)、俄语专业招收英语类考生。

第十七条对单科成绩不设要求。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的男女学生比例不限制。

第十九条 考生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的有关要求。

其他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学费执行标准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外,学校还提供综合性的、多种形式的校内单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友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评审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申请无息学分制助学贷款或者入学后在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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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科招生网站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可传真)0454-/、电子邮件地址。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制定的招生要求及政策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学生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招生政策的调整而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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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佳木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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