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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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网路审查
是一种对网路承载的内容以及网站进行审查,并对部份内容进行过滤、删除、对网站关掉和过滤等行为,审查一般伴随对相关人员与组织的行政处理。这儿网路主要指因特网,但对没有接入它的独立学术网、企业网等也在政府审查之下。因特网作为一种新兴信息媒体,无需经过传统的出版发行编审就可以直接步入受众之中,其内容中的违规部份或则不适合于中学生部份可能导致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和对政府的挑战。个别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管理机构制订和实施相关法律,以控制违规内容和不道德内容在网路传播。
这一针对网路内容的审查,并不包括殊如保护国家秘密、企业秘密、研究机构秘密的不受侵入、盗取的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的范畴,主要是对既有网路内容进行监控,绝密资料在网路上的留传则在网路审查的职责之内。
审查制度
网路审查
互联网上的信息发布常常不像传统媒体那样程序严格,内容严谨全球儿童安全网络,有些违背法律、有伤风化的信息会对社会引起负面影响,甚至殃及国家安全。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管理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制订了相关法律,以控制违规内容和不道德内容在网路上的传播,由此便产生了网路审查制度。互联网审查制度,简单的说,就是政府为控制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内容而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和新政。
政府对于任何空间都有控制扩张的本能,网路审查者的三个主要理由:政治与权利、安全审视和社会规范。在全世界更多的国家中,网络审查过滤对人们了解其周围发生的风波、他们自己的文化、和世界上其它文化和公共知识都有极大的影响。一旦开始过滤,才会囊括很大范围的内容,而且可以拿来扩大政府对网际空间的控制。网络审查过滤几乎总是在暗中进行。身为国民的你没法从国家的任何一处得到她们是怎样过滤和过滤哪些的答案。
内容
网路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两种:情色、暴力、恐怖与政治。
对于淫秽、暴力、恐怖内容针对不同人群的道德立场是不同的。成年人是否可以自由获取情色内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有着不同的见解。有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不严禁成年人自由获取情色内容,也有好多国家和地区禁止淫秽内容的传播。社会对情色内容的态度,与历史文化宗教背景等等密不可分,禁与不禁取决整体社会的接受程度。但有一点在所有社会是共同的,就是对未成年人和情色内容的隔离。一方面以儿童为情色内容主体在现代社会任何地方都是不被认可的,儿童情色在好多地方是极严重的恶行。另一方面,中学生获取情色内容在任何地方都是被严格限制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还会采取法律和技术的手段限制中学生取得情色内容,这些限制的本质是保护。反对针对中学生的情色限制,就违背了现代社会普遍的道德准则。
对于政治内容针对不同的内容不同社会也有不同的立场。对于通常性政治内容,如政治体制的原则性讨论,具体新政的批评和建议,大多数社会是容许的。无论是有建设性的理智讨论,还是无建设性的情绪宣泄,都是有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社会稳定的。限制理智讨论,压制情绪宣泄,并不能解决社会矛盾,只能使矛盾越来越严重。广开言路,解决矛盾,能够降低反对的声音。压制反对的言论并不会让它们真正消失。但也有些政治性内容,如极端宗教言论、宣扬种族对立、鼓吹暴力、煽动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等,则在大多数社会不受欢迎。在有的国家和地区,极端宗教言论是不被容许自由传播的。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种族对立、种族歧视的言论被严格严禁全球儿童安全网络,越红线者会面临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惩罚。窃取国家绝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自由,在所有国家都不会遭到保护。
施行的国家与现况
网路审查
网路审查范围正在迅速扩大,目前世界各国对网路内容的管理持两种心态:一,强制性立法介入;二,劝诫性自律规范。一部份国家以制订网路相关法律新政与规范,期望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出发点对网路内容规范;另一部份国家主张透过网路,政府机制的管制将妨碍网路快速流通的特点,妨碍科技发展与资讯流通及自由分享精神,将会使网路使用呈现衰退状态。目前约有20多个国家有网路审查的行为。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xxx是以独立的法律来管理网路内容的刊登、传播。为世界上少数几个以政府公权利直接介入网路内容的管制国家。因为网路媒体的特点,许多国家不乐意采用直接管制的举措,而是主要对使网路使用者采取“分级制度”与“业者自律规范”为主。
制订网路专法管制网络的国家
香港,
主张介入网路管理的国家之一,美国最早在1996年7月15日通过了《新加坡网路管理办法》,随后《网络行为准则》,网路分级授权制度,《网络内容指导原则》等。
日本,
是全世界xxx个制订“网络成文法”的国家,1997年《资讯与通信服务法》,此法为综合性法案,用于解决网路传输的违规内容。
新加坡,
对于网路内容的管理是由地方政府开始实行的。1995年11月,澳洲省通过《检查法案》规定业者应当对透过网路传输的内容负责,后在业者反对与妥协中更改《1996检测法案》规定若借助笔记本从事以下行为为犯罪:1.传输明知为严禁的文件;2.获得明知为严禁的文件;3.展示明知为严禁的文件;4.广告传输为严禁的内容给对方;5.要求传输明知为严禁的文件;6.传输为明知为限制级的文件给未成年人;7.提供未成年人获得限制级内容文件的管线。美国于1995年9月至1997年6月先后对网路业者及线上行为提出了15项针对网路情色的建议。1997年7月《网际网路服务法律构架原则》。1999年6月《传播网路服务法案》。
xxx,
于1996年2月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路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算机信息网路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联通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构建或则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2000年10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于BBS峰会规定:未获专项审批许可及专项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举办电子广告牌服务。2000年11月7日,《互联网站从事刊登新闻业务暂行规定》:非新闻单位依法完善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不得刊登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构建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刊登新闻业务。未经批准,私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刊登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严重者撤消资格。
适用现行法律的国家:
日本,对互联网内容的规范没有专门拟定管制法律,而是引用现有法律,民法、猥琐物出版法(1964年)、公共秩序法(1986年)将网路内容视为出版物的一种,凡在网路上遛弯违背相关规定讯息者均需遭到惩罚。日本网路参观基金会IWF为鼓励业者自律,于1996年11月与日本两大网路ISP提供商会共同拟定一份《安全网路:分级、检举、责任》以此作为网路业者自律基础。过后全日本50家ISP创立了ISPA商会,共同制定了一项业者行为守则为业者从业规范,主要为:鼓励新科技的使用,帮助父母与班主任认识新科技,ISP有责任确保内容的合法性等等。
日本,对互联网新政主张对于现行法律(民法、人权法)的适用性,另一方面也朝主管机关向业者自律性补习方向发展。日本网路提供者商会CAIP以预先签署业者行为准则:要求业者主动同政府、国际组织、社团合作以明晰产业责任,遵循现有可用于现有互联网络之法律,如在网路上遛弯仇恨的言论依《加拿大人权法》属违规。
台湾,ISP提供商于1997年《规管淫亵及不雅资讯业务指引》要求业者对未成年人保护。目前xxx的网络法律法规并不适用澳门。
台湾,对于国外互联网的心态同美国一样,现行法律为主,以民法为辖,透过业者自律与技术开发双管齐下,期望在保护儿童上作出努力。台湾通产省、NEC共同开发过滤暴力、色情、犯罪软件,并研究SMART-CHIPS聪明芯片于笔记本与内网联接处以防堵中学生儿童不宜内容。美国邮政省主动约请美国ISP提供商、业者、开发商、消费者组成自律组织并引进分级制度,待组织创立运作后政府主动退出,完全由民间力量组织监督并自律。
香港地区地区同俄罗斯一样。
主张业者自律的国家:
日本,克林顿政府与1996年2月1日制订《通讯内容端正法》称为《美国电讯传播法案》规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接触到的笔记本服务或装置上制做、教唆、传播互联网淫秽、猥亵、明显令人不悦的形式描述生殖脏器者将被视为犯罪,将被处以25000欧元以下的罚金,三年以下刑期或二者罚金。1998年10月,《儿童线上保护法》限制未满18岁未成年人浏览成人网站。
形式
1.人工初审
2.网路防火墙
3.外国网站白名单制度
4.网站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