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国际教育学院,13报到与注册新生报到注册

留学中介2023-11-25 17:07:38佚名

山西学院外国留中学生指南(研究生)ts)辽宁学院国际教育大学,13报到与注册新生报到注册1、新生持签证、《录取通知书》、JW201或JW202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杭州学院国际教育大学报到。报到时填写《浙江学院外国留中学生入学登记表》,发放《浙江学院外国留中学生指南》,同时根据《录取通知书》的要求交验其他必需的文件。报到时打算2寸正面白底免冠相片10张。专科生、研究生和专业进修生在国际教育大学报到后还需到所在大学报到。2、自费中学生报到时需出示杂费交费支票或建行相关交款证明浙江留学,在投档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也可以现场缴费。3、因故不能按量报到者,须事先征得国际教育大学的同意。无故逾期两周未报到者,按手动舍弃入学资格处理。4、外国留中学生《录取通知书》以盖有广东学院国际教育大学私章的为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文件均无效。新生始业教育新生入学之后,国际教育大学及有关部门将组织留中学生进行始业教育,内容包括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宣讲,校内规章制度的介绍,留中学生指南的学习等,每个新生必须按国际教育大学的安排准时出席。

在校生报到注册学期开学时,在校生须在规定日期持中学生证和签证到国际教育大学报到注册;查验证件号码和永居许可有效期、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和孔子大学奖学金生每学年开学时,必须在奖学金生登记表上签字。因故不能按量注册者,应事先申领事假手续,否则,按翘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未报到者,按手动转学处理。复检、居留许可及护照复检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中学生来华后,原则上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杭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代办《外国人体格检测记录》确认手续。未能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测记录》者,必须在杭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复检。新生在获得《境外人员体格检测记录验证证明》后才会代办永居许可。经检测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的疾患者,应该立刻离境归国。山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上县城中河东路230话:永居许可及护照护照来校的新生须在入境后30天外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办永居许可;持F类护照者,应在护照失效之前申领护照延长或永居许可。超过规定时间,将以非法永居遭到中国有关法律的惩罚。2、外国留中学生从中国国外其他城市转到江苏学院学习,应该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迁入手续,抵校后10天内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代办迁出手续。

3、在学期间,如永居许可上填写的项目内容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代办变更手续。4、在校生应在永居许可有效期结束前(起码提早一周)凭本人证件和国际教育大学开具的证明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代办延长手续。超过有效期尚未代办延长手续者,将以非法永居遭到中国有关法律的惩罚。如遇学期结束,必须在中学休假曾经代办,暑假通常不予申领。永居许可一次最多延长一年。结业或毕业离校的中学生原则上不予代办延长手续。5、留中学生可在“外国人永居许可”的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6、留中学生若丢失签证,应立刻向国际教育大学及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报告,发放“护照丢失证明”并向本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新签证,之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重新申领永居许可。留中学生换发新签证后,应向国际教育大学报告,并去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领有关手续。7、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地址:西安市华光路35《外国留学人员来华护照申请表》(JW201或JW202表)第三联原件;近日2寸正面白底免冠相片一张;持有上海以外其他城市永居许可的中学生需提供原就读中学学习结束的证明。9、外国留中学生代办永居许可及护照等的费用一律自理。自费留中学生交费及退钱规定1、留中学生所缴的各类费用以人民币结算;若以外币汇入,则以工行汇率兑换成人民币后结算。

2、自费外国留中学生在学期开学注册时收取杂费、住宿费及其他应缴交的费用,否则不予代办注册手续。学位中学生的杂费按学年收取,即一次缴付一年的杂费;汉语进修生的杂费按学期缴交,即一次缴付一个学期的杂费。3、经批准退学的自费生,所在学期杂费一律不退,可在复学时沿用。4、自费留中学生收取杂费后,如确因家庭困难或重病等特殊缘由难以继续学习,中学按照中学生已学习的时间按月(一学年为10个月,一学期为5个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估算,自开学之日算起)交纳杂费后,剩余部份的杂费返还给中学生。因以下缘由辍学者,杂费不予交纳:一学期内旷课总时数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b.严重干扰和搅乱中学正常教学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行为者。c.违犯中国法律或法规、违法违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5、已申领了学习永居许可者申请休学,应在提交转学申请后一天内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代办永居许可注销手续,否则不予返还杂费。6、下学期须要继续学习的汉语进修生,须在本学期结束前一周提出申请,并收取下学期的杂费,再延长永居许可或护照。代办延长永居许可手续以后若提出不再继续学习,须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代办学习永居许可注销手续。中学在交纳一个月的杂费后将剩余部份的杂费返还给中学生。

未提出下学期继续学习的朋友,按手动结束学习处理。7、根据中国的有关财务规定,凡退钱者,必须交回原始支票,否则不能申领退货手续,请朋友们妥善保管好各类缴费支票。8、本科生学习期间出国交流学习,需向四川学院收取专业注册杂费,额度为本专业留中学生学年或学期总杂费的37.5%。其他在美国学习的费用按规定另付。9、学位生在学制内未按量完成学业须要延长学习期限者,延长学习年责令间原则上需按正常的杂费标准收取杂费。教学管理规定江苏学院外国留中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强化外国留学研究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按照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授的《高等中学接受外国留中学生管理规定》(2000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和我校有关研究生工作和外国留中学生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研究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班主任、同学和工作人员;尊重中国人民的习俗习惯;维护和推动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第三条第二章接受条件和投档手续第四条凡已取得国内或国外正规学院的硕士学位的外国人士均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第五条凡已取得国内或国外正规学院的学士学位的外国人士均可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第六条第七条在我校学习的优秀应届外国留学专科结业生或硕士结业生可分别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由相关大学组织笔试考评、确定导师和研究方向,合格者由国际教育大学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批。应届结业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中学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由国际教育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外国留学研究生在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按照《浙江学院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申请提早攻读博士学位的,经国际教育大学审核和推荐,由所在大学组织笔试考评、确定导师和研究方向,合格者由国际教育大学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批。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中学生申请提早攻读博士学位由国际教育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八条外国留学研究生新生投档总名单由国际教育大学汇总报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负责编排学号并下发各大学和中学有关部门。第三章新生入学第九条外国留学研究生新生凭证件、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护照申请表,在中学规定的时间内到国际教育大学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量入学,必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大学事假,事假通常不得超过两周。

未事假或事假逾期未申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在国际教育大学注册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大学报到,由所在大学安排相关教学事宜。第十条外国留学研究生新生检查工作由国际教育大学负责,检查要求参照《浙江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施行条例》执行。第十一条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研究生证和校旗由国际教育大学到研究生院发放,统一领取。第四章注册、考勤第十二条在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注册由国际教育大学统一组织落实浙江留学,参照《浙江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施行条例》执行。第五章退学、转专业第十三条外国留学研究生退学、转专业参照《浙江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施行条例》执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研究生退学、转专业由国际教育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六章辍学、停学第十四条外国留学研究生辍学、停学参照《浙江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施行条例》执行。退学的外国留学研究生通常应归国疗养,往返车费和归国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研究生休学期间其奖学金暂停发放。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研究生辍学、停学由国际教育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中止学籍、退学第十五条外国留学研究生中止学籍、退学参照《浙江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施行条例》执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研究生中止学籍、退学由国际教育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外领馆。第八章奖励、惩处第十六条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励、惩处参照《浙江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施行条例》执行。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励、惩处由所在大学申报,经研究生院初审批准后施行。赏罚结果由国际教育大学和研究生院分别归档,并通报所在大学。遭到责令转学或解雇学籍处分的中学生的相关材料由国际教育大学报省教育厅外事处备案。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的赏罚结果由国际教育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外领馆。第九章学制、学习期限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研究生学制、学习期限参照《浙江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施行条例》执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由国际教育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经审批同意者在延长时限内继续享受原有待遇,减免延后费;未获批同意者和自费外国留学研究生均应根据相应自费生杂费标准收取延后费。第十章培养工作第十八条各大学和外国留学研究生导师应参照《浙江学院硕士生培养工作施行条例》、《浙江学院博士生培养工作施行条例》和《浙江学院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施行条例》制定培养方案和个人学习计划,报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大学备案。

第十九条外国留学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考评形式规定如下:(一)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总学分最低要求与国外中学生一致。(二)《中国概况》为外国留学研究生的选修课。政治理论课为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外国留学研究生的选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可申请免修。(三)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第一英语为《汉语》,《汉语》为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必修课。外国留学研究生可依据本人汉语水平在国际教育大学选择相应的汉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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