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
鉴定台湾、澳门非常行政区及香港地区颁授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机构的合法性;甄别台湾、澳门非常行政区及香港地区高等教育机构颁授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真实性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对台湾、澳门非常行政区及香港地区学位与台湾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为经认证的台湾、澳门非常行政区及香港地区学位或高等教育文凭开具认证证书。
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的认证范围:
台湾、澳门非常行政区及香港地区学院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院本科以上(含中专)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
一、香港、澳门非常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l、本人身分证;
2、本人特区通行证;
3、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4、学习成绩单;
5、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出具的就读证明;
6、所就读特区中学中学生身分护照;
7、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8、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应提供结业论文摘要。
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二、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领提交以下材料:
1、台胞证或其它相关身分护照打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3、学习成绩单;
4、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结业论文摘要。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三、在京申请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香港、澳门非常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台湾地区学位认证申请表》,申请人通常可在提交材料齐全并经翻译(约四个工作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香港、澳门非常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日本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打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打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初审,标明该打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