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烟台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专业选择2024-05-22 19:07:22佚名

YTCR-2016-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期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烟台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精神,现将烟台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税目计税依据及核定比例予以公告:

1.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销售均需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30%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在采购、销售环节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0%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在商业零售购货过程中缴纳印花税,按购货金额的50%征收。

(四)外贸企业:在外贸采购、销售环节,应按销售收入的140%缴纳印花税。

(五)建筑企业:在建筑工程采购过程中缴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征收。

另外,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留学之路,决定对固定资产购置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合同

税收按加工、承包额的100%计征。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合同

征税额按收取或支付的费用的 100% 计算。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税款按合同金额的100%征收。

五、房屋租赁合同

税额按租赁金额的100%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该税按运输收入和运输支出的100%评估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该税按仓储及仓储收入及费用的100%评估征收。

8. 借款合同

该税按贷款金额(不包括银行间贷款)的100%评估和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100%计缴。

1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收入或成本按100%计征。

《关于转发省局的通知》(烟草地方税务局函[2005]37号)、《关于转发省局的通知》(烟草地方税务局函[2010]9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别公告。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2016 年 1 月 26 日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一科办公室2016年1月26日印发

附件 2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烟台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1、为什么发布《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烟台市印花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知》(2015年4号)第四条规定,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参考不同行业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印花税缴纳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同行业签订合同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和税负水平,在规定的比例内确定本市不同税种的评估比例。因此,我市制定本通知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我市印花税评估征收依据及比例。

二、核定征收比例的设定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应当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税款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在工业采购、销售环节缴纳印花税,按照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30%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印花税,按照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0%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过程中应缴纳印花税,税率不超过进货额的50%。

4、外贸企业:在外贸采购、销售环节缴纳印花税,按照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40%征收。

5.建筑企业:在建筑工程采购过程中应缴纳印花税,税率不超过采购额的70%。

各城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以上事项适当细化。

(二)加工合同

税额按照不超过加工、承包金额的100%计征。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

征收率不得超过已收取或缴纳费用的100%。

(四)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税额应按不超过合同金额100%的税率征收。

(五)房屋租赁合同

税款按照不超过租赁金额100%的税率评估和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税款按照不超过运输收入和支出的100%的税率评估和征收。

(七)仓储合同

税额按照不超过仓储、保管收入和费用的100%的税率计算征收。

(八)借款合同

该税按不超过贷款额(不包括同业拆借)100%的税率计征。

(九)财产保险合同

税款按照不超过保险费金额的100%的税率征收。

(十)技术合同

所得税按不高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收入或成本的100%计算征收。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了我市应当计征印花税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计税比例(固定资产购置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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