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厦门大学(国标代码10384),是教育部直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办,是我国唯一一所设在经济特区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厦门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条 学校现有思明校区、翔安校区、漳州校区和马来西亚校区。思明校区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翔安校区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南路4221号;漳州校区位于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滨大道300号;厦门大学马来西亚校区位于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南郊雪兰莪州雪邦沙叻丁宜,距马来西亚吉隆坡国际机场约15公里。入读厦门大学马来西亚校区的学生可在马来西亚学习。 厦门大学电子科学技术学院、信息学院、航空航天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海洋与地球科学学院、环境与生态学院、医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能源学院录取的新生将入住翔安校区,厦门大学创意创新学院录取的新生将入住漳州校区,其他学院录取的新生将入住思明校区。
第四条 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自2016年起招收中国学生,纳入中国高考统一招生,由厦门大学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本科批次统一录取。马来西亚分校的教学、培养和管理任务由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承担,详情请参阅《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2023年中国本科生招生简章》。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网站:,联系电话:-,0592-。
第五条 在厦门大学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厦门大学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厦门大学颁发学士学位。
第六条 厦门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素质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厦门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厦门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招生决策咨询、民主监督、管理的作用;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招生考试办公室是厦门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接受厦门大学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厦门大学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厦门大学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厦门大学在教育部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面向各省招生。厦门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综合考虑各省生源数量、生源质量、教育资源利用状况、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制定招生计划。2023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厦门大学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外语保送生、强基计划入选者不计入我校公布的省级和重大计划。
第十三条 厦门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核准的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每年招生计划1%的名额,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生源不平衡和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预留计划按照集体决策、质量第一的原则使用。
第十四条 厦门大学本科招生专业情况请参见《厦门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专业设置方案》。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十五条 厦门大学根据生源省份立卷规定和报考人员质量确定转档比例,平行志愿批次转档原则上按招生计划100%转档;非平行志愿批次转档原则上按招生计划120%以内转档。
第十六条 厦门大学承认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委员会批准的国家政策加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加分,仅取最高分,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及分数不适用于未安排省内及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省级招生部门提交申请后,厦门大学将按考生申请成绩从高到低按学科类别(或选修科目、优先科目)排序,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分专业录取。志愿之间专业无差别。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我校选修科目要求。申请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各省确定的分数排序规则排序。没有分数排序规则的批次,按照该省普通本科批次执行。
第十八条 对不能满足所申报专业偏好的考生,如同意调整专业,则将其调整至所报考学科或专业群内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不能满足所申报专业偏好且不同意调整专业的考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厦门大学在内蒙古地区招生实行“按招生计划1:1范围、按专业优先录取”的原则,具体办法按照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非平行报名批次,如报考第一所高校人数不足,厦门大学可接收报考其他高校的考生;平行报名批次,如第一所高校报名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考生可参加本省志愿征集,如志愿征集仍不足,则剩余招生计划将转入其他省份完成。
第二十一条 厦门大学艺术类、外语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推荐运动员、强基础专业、高校专项(凤凰计划)学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应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自2023年起,往年被专项(包括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录取后放弃录取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备报考专项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厦门大学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有关政策招收非藏族学生到西藏就业学习、民族预科班、西藏高中班和新疆高中班。
对于非西藏籍、申请赴藏就业的考生,厦门大学将根据考生意愿,在考生所在省份厦门大学普通类(不含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医学类等)录取分数线40分以内择优录取。学生在校期间,学费、教材、伙食、住宿等享受国家相关补贴。毕业后,将进入西藏县级以下基层干部队伍,在藏服务5年。被录取的学生在入学前须与西藏人事部门签订《赴藏就业协议》,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少数民族预科班生源仅限于厦门大学当年有招生计划的省份参加全国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新疆考生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各类别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考生录取分数要求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厦门大学普通类(不含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医学类等)80分。被录取的预科生须在厦门大学翔安校区预科阶段学习一年。对通过并完成预科学习的,厦门大学将根据学生预科阶段综合成绩国民教育本科,结合学生的转学预申请及厦门大学规划的转学预科招生计划,确定其本科学习专业,转入厦门大学攻读本科;不合格者,退回原籍地。
第二十三条 厦门大学创意创新学院是厦门大学与英国创意艺术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院有招生计划的省份,只对填报相应专业的考生进行招生。相关事宜详见《厦门大学创意创新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厦门大学强基计划招生将把考生的综合素质档案作为面试评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报考厦门大学外语专业的考生,须以英语作为高考外语。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所有专业均以英语授课,高考外语非英语考生应慎重填写申请表,具体要求请参见《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2023年中国本科生招生简章》。厦门大学创意创新学院所有专业均以中文和英文授课,高考外语非英语考生应慎重填写申请表,具体要求请参见《厦门大学创意创新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 厦门大学各招生类别不限制性别比例。
第二十七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相关补充规定。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对报考生身体健康其他要求请参见《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2023年中国本科招生指南》。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费
1、普通专业:5460元/人/学年(下列专业除外)。
2.工程实验班学生转入航空推进工程、飞机设计与工程专业,学费为每人每学年6760元,转入前按普通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3、艺术人文学院实验班各专业学生转入戏剧影视文学专业:9360元/人/学年,转入前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普通学费标准收费。
4.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数字媒体技术(与电影学院联合培养)、软件工程:一、二年每人·年5460元人民币;三、四年每人·年400元人民币(两年不超过80学分)。
5.“外国语言文学+会计/财务管理”:英语、日语、法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等专业5460元/人/学年;会计、财务管理等辅修专业按实际修读学分计算120元/学分。
6、创意创新学院各专业:9万元/人/学年。
学费标准如有调整,最终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用标准
厦门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人每学年800-1200元人民币,每间2-6人,厦门大学将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学费、住宿费如有调整国民教育本科,最终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收费标准详情,请参阅《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2023年中国本科生招生简章》。
第六章 奖励补贴政策
第三十一条 绿色通道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厦门大学开设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报到期间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确定其困难程度,采取不同的经济资助措施。绿色通道申请办法及所需材料将随新生录取通知书一同寄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补政策
国家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厦门大学奖励与资助制度
厦门大学设立了“文青奖学金”“本东奖学金”“延安奖学金”等40余项校级奖学金和优秀本科生奖学金以及多项院(系)级奖学金,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同时建立了包括助学金、艰苦补助、勤工助学等形式的资助体系,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厦门大学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审查,并按照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进行专业水平复测。对不符合录取要求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按艺术类专业录取程序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普通专业;按强基计划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本科阶段转专业范围限于我校强基计划专业;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非藏族直接进藏工作学生录取的考生入学后英语作文,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创意创新学院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学院;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基础医学、中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含医学检验技术、预防医学)等专业(类别)直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医学专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发布后,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如有关省份高考录取政策有调整,厦门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规定并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