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考试〔1996〕4号
(1996年5 月10日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规范以及加强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 ’”,这话的意思是,境外机构跟中国的教育考试机构 ,在中国境内 合作举办公面向全社会的 的非学历的教育考试,就是此类的意思 。最后的标点符号仍是原有的句号格式 ,即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 ’是指境外机构与中国的教育考试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面向社会的非学历的教育考试 。”
第三条 境外机构不得单独在中国境内举办教育考试。
第四条,合作举办的教育考试项目,其必须要符合中国所具有的需要,考试里面的内容以及相关活动,都必须得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且绝对不可以将营利当作目的。
第五条,国家教育部对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工作进行主管,并且将日常工作授权给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第六条 合作举办教育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合作举办考试的中方单位必须是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二) 合作举办考试的外边单位,一定得是具备从事教育考试职能的,并且要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三) 有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
(四) 合作双方具备自己的场所、名称和组织机构;
(五) 具备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获批准去举办中外合作教育考试的机构,独自去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第八条而言教育部海外考试中心,中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通常仅仅只是限定于在本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范围以内去举办中外合作教育考试,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必须先要经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之后,才可以把相关情况上报给教育部进行审批。
第九条款,关于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的情况,是由举办考试的中方合作单位去办理申报手续的。而在进行申报这个行为的时候,是必须要提交以下这些文件的:
(一) 举办考试的申请书和章程;

(二) 境外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
(三) 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 考试效力的认可证明;
(五) 考务人员和考试设施的情况说明;
(六) 考试经费来源和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七),合作举办考试协议书,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部门文件。
合作考试机构可依据考试实际所需情形,决定于举办考试地区开设考点。此项决定要报本省、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报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且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的机构,能够向考试合格的学生发放非学历的教育考试合格证书这样的证书。其境外效力,依据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政府间协议来执行,或者由外方合作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去予以确认。
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发放境外机构的证书。

第十二条,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的中方机构,能够聘任考点主任、主考,以及主持日常考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并且依据每次考试的考场设置,还有考生人数,另外聘请其他副主考,以及监考人员。
第十三条,经批准合作举办的考试项目,其必须要制定出实施考试的考务程序,并且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去实施考试。
第十四条,合作举办考试的试卷,是秘密材料,答卷也是秘密材料,有关资料的发送,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接受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行,保密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行,销毁也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各考点需要确保考试能够公平竞争,防止出现违反考试纪律以及舞弊情况的发生,考点的工作人员要做到认真负责,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要是发生了试题泄密事件,要立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扩散,并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报告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部。
第十六条 各考点不得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班。
第十七条,各考点,可以按规定,收取考试费,这里不含有资助、免费提供考试的项目,并且,不能够以任何名义教育部海外考试中心,增收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合作考试机构,对其考点,负有指导责任,负有监督责任,负有管理责任,涉及考务监督与管理,的具体事项,须参照国内同类考试,的考务管理规则,的有关条款办理,对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酌情给予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给予限期整顿,给予暂停考试,或给予取消考点的处理:
(一) 泄露试题或试题泄密后任其扩散;
(二) 严重违反考务程序;
(三) 从容、包庇考生舞弊;
(四) 以考试为名非法收费;
(五) 其他违纪行为。

要是取消考点,那么就要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教育部备案。考点的非法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去处理。
第十九条,合作考试机构,必须向教育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还必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同时必须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且必须向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此接受教育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若出现下列情况当中的任何一种,合作考试机构能够在经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同意之后,向教育部报送申请,请求停办考试:
(一) 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
(二) 考生人数不足,经费难以维持正常工作;
(三) 一方无法承担承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合作考试机构,若存在下列情况当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就能够酌情给予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或者限期整顿,又或者暂停考试,再或者撤消合作举办教育考试资格:

不经过批准,擅自于华合作去举办旨在教育的考试贝语网校,又私自设立考试的地点,没有完成备案的相关手续的。
(二) 申请举办考试时弄虚作假的;
(三) 以合作举办教育考试为名非法营利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严重违反考务程序的;
(五) 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本办法里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是不服,那么当事人能够依法去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当事人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