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家著名网络企业的年轻职员在深夜结束工作后不幸离世的情况,不断引起公众的广泛讨论,这也让社会各界开始对网络公司长时间工作的现象表示担忧。
《工人日报》的记者注意到,一些网络公司开始在视频短片、网络教学、外出活动、网络购物等行业实施“大小周”的劳动安排方式。这种工作安排方式是否合乎法规?是否必须获得雇员的首肯?是否应该给予加班补偿?为了弄清这些问题,记者展开了深入的走访和交流。
“大小周”在互联网公司很普遍
我去年底向一家网络交通企业提交了个人资料日企周休三日,未曾料到该机构的招聘主管在招聘平台上与我交流时,首先提出的并非询问我的职业履历,而是透露公司施行每周六天或七天工作制,询问我能否适应,我顿时感到十分意外,招聘主管都能如此直白地提及“大小周”这个问题吗?1月6日,在北京朝阳区就业的刘女士向记者陈述了这一情况。

这种工作安排叫做“大小周”,就是连续三个星期,第一个星期要工作六天,只放一天假,要么是星期天,要么是星期六,第二个星期只工作五天,两天休息,分别是星期六和星期天,第三个星期又只放一天假,然后又重新开始这个循环模式。
我们目前采用轮流单休和双休的工作安排,但并非所有员工都参与这种制度。助教职位会这样安排,销售职位则不会。这是因为K12教育领域的周末是业务繁忙时段。在京城一家网络教育公司任职的李小姐向笔者透露了这一情况。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大小周”制度在网企中十分常见,涵盖短视频、在线教育、出行、电商等行业。部分公司仅让部分职员执行此规,而另一些公司则要求全体员工遵守。
去年十二月下旬,一家短视频领域的机构推行了全体人员执行“大小周”的劳动安排,这一举措在社交网络平台上激起了广泛讨论,而“大小周”的工作模式此前也曾在微博热门话题榜单上位列前茅。

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合法吗?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部分采用“大小周”制度的企业,既没有在雇佣协议里注明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也没有在内部规章中明确相关要求。
该公司没有正式的“大小周”制度,但管理者会私下提出要求。若不遵守,管理者会与员工进行沟通,或会在会议中提出批评意见。在北京一家网络公司任职的吴悦志(化名)向记者表示,业余时间确实受到“大小周”工作安排的约束,碰到“大周”阶段时周末仅能休息一天,有时会感到非常劳累。
那么,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合法吗?

《工人日报》官方微博于去年12月30日启动的关于“大小周”工作制看法的问卷调查结果揭示,参与投票的1万7千8百人之中,有超过1万1千人主张工作时间不应超出劳动法所设定的标准。
“大小周”并非法律术语,而是部分企业依据自身情况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方式。程阳律师,来自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向记者说明,依照法律规定,工时制度包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以及不定时工作制,后两者属于特殊工时制度,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能执行。依据劳动法以及国务院相关职工工作时间规定,标准工时制度要求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长不可超出八小时,同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长亦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工作单位有权让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不过必须依照法规执行贝语网校,否则要承担相应后果,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崔杰律师这样告诉记者。
劳动法第41条有相关规定,单位若因业务需求,需与工会及员工商议,方可增加工作时间,通常每天不能超过一个小时;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加时,必须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不受影响,每日加班时长最多三小时,且每月总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法律规定表明,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加班的几种特殊情况之外,公司若要安排加班,必须与员工进行协商,只有员工同意才可以进行安排。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制要求员工加班。而且加班时间也有明确限制,即每天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三个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如果超过了这个限制,就属于违法加班的情况。企业若仅推行‘大小周’轮休安排,未必触犯法规。然而,若工作日同样安排加班,并且继续执行‘大小周’制度,则可能构成违规,崔杰指出。
企业应切实关爱员工的身体健康
那么,要是时间不超过36小时,公司就能让职员执行“大小周”的排班方式吗?
公司采用轮休制度并非不允许,不过务必遵循规定的法律步骤。程阳表示,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指出,企业制定、调整或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比如薪酬待遇、工作时长、休假安排、工作环境安全、保险待遇、员工培训、劳动规范及工作标准等,需要先与职工大会或全体职工进行讨论,然后提出具体方案和意见,并需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企业必须把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制度,以及重要的决定,公布出来,或者告诉员工。

“大小周”工作安排关乎员工的工作时长,关系到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章宁晓认为,公司推行“大小周”工作安排时,制定相关制度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执行民主环节,要征询工会组织与劳动者的看法,制度拟定后还需向每位员工公布。
章宁晓另外说明,依照劳动法第44条内容,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未提供补休,需支付不低于工资两倍的报酬,这是法律规定。所以,针对标准工时制员工,若用人单位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日企周休三日,既不安排补休也不支付加班费,就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但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心理学研究室主任王俊秀认为,“大小周”即便不违规,加班风气也应当摒弃。倘若工作时段与个人生活时段无法协调,会对劳动者造成身心方面的困扰。与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长相比,公司更应着力于改善工作环节,提升工作成效,达成公司进步与劳动者利益的和谐。
“大小周”是组织与个人追求迅猛进步时采用的一种方式。组织在人员管理上需兼顾个人福祉与事业推进的关联。程阳指出,劳动法中的各项条款是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基本准则。仅符合加班法规只是最低标准,组织更应切实维护成员的正当权利,关注他们的身体与精神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