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项目核准受理机关

雅思2024-03-06 09:23:18佚名

项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审批

受理机关:当地保监局

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人:申请保险经纪资格的人员

申请材料:

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审核原则和标准:

1、获得保险经纪基本资格:

(1)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参加保险经纪人基本资格考试并考试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经纪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从业资格考试,不能颁发《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今日网校,执行期限未超过五年的;

(二)因诈骗或者其他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

(三)已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该行业,且禁止期尚未届满的。

审核期限:

地方保监局应当自审查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予以批准的,以书面决定的形式向申请人颁发《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防范措施:

一、参加保险经纪人基础资格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的;

(2)委托他人代考;

(三)违反考场纪律的;

(四)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2、《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丢失的,可以凭挂失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三、资质证书的换发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保监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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