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印发
教财[2002]21号
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组(组):
为贯彻落实我国派遣留学人员出国留学政策国家公费留学,本着保障留学生留学期间基本生活需要,努力节约国家财政支出的原则,结合根据国外物价水平,我们决定对海外学生的奖学金资助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公派留学奖学金是指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本资料费、医疗保险费、通讯费、一次性安置费、零花钱等。具体标准见附件1(略)。
2.困难地区补助,是指国家向高原、疾病多发、条件艰苦、高温国家(地区)留学的公派留学生发放的特殊生活补助。 具体标准见附件2(略)。
3.高校骨干教师特派出国留学奖学金是指因学校学科建设需要,派队特派出国留学的骨干教师的基本生活费。 具体资助标准见附件3(略)。
四、调整后的国家公派人员、困难地区补助、高校学科建设骨干教师出国留学奖学金标准按人均月资助标准执行。
5、公派学生获得对方国家奖学金时国家公费留学,高于公派奖学金标准的部分归其所有,国家不再提供补贴; 低于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国家奖学金资助。 标准弥补了差异。
六、奖学金和困难地区津贴根据公派学生实际出国留学时间按月或按季发放。 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天数付费。
7、获得奖学金、困难地区津贴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因特殊情况中途回国或提前结束学业的,中途回国或提前结束学业期间的奖学金、困难地区津贴应该被退款。 奖学金和困难地区津贴的退还金额原则上以天为单位计算。 但因回国航班等原因提前回国的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困难地区津贴七日内不予退还。
八、《我国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调整》实施后,此前颁布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支出规定》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发布的《关于安装费的规定》(财文〔财文〕1985年第259号)不再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