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是衡量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直接影响学位点评价结果和学科建设成效。 通过研究生论文抽查,可以客观有效地检验学校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逐步提高学校研究生论文的整体水平。 同时,有利于监督各培养单位、学位授权点和导师积极履行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论文抽样检查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以及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学位委员会根据有关办公文件精神贵州大学研究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贵州大学研究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检结果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学校博士论文抽检反馈的结果; 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反馈意见。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论文抽样检查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精神,“问题论文”是指抽查结果中有2张及以上不合格票的程度。 纸。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结果是资格评估和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的主要指标。 学校将其作为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学科动态调整、学科建设成效评价、学院绩效评价、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 对“问题论文”比例高或论文数量多的,学校将责令学位授权点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法保证所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启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相关程序。
第四条 对抽查中发现“问题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报全校负责“问题论文”质量控制的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
(二)暂停“问题论文”导师三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三年后,根据我的申请,导师职位将再次进行年度审核。
(三)培养单位博士生每撰写一篇“问题论文”,培养单位三年内每年减少博士生招生名额3人,并扣除当年每人研究生培养费10万元。
(四)培养单位硕士生每出现“问题论文”,培养单位三年内每年减少学术型硕士生招生名额5个; 培养单位具备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培养单位三年内减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5人。 博士生招生名额每年再减少2名。 在减少招生名额的同时,每篇扣除当年研究生培养费5万元。
第五条 培养单位应当酌情对抽查结果中不合格票数为1的研究生论文导师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