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2日由海关总署发布第25号令 随后依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第198号令《海关总署对部分规章的修正》进行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本条款所指的过境人员,是指拥有合法过境许可(对于与我签订免签协议国家的公民,则凭借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士,他们从国外某个地点出发,经过我国境内,最终抵达另一个国家的地点;此外,还包括那些抵达我国后未离开海关管理区域或海关监管交通工具内留学之路,便直接离开我国的旅客。
第三条 通过口岸时若不离开海关监管范围或未离开监管交通工具的旅客,无需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此表,海关对所携带物品通常允许通行,一般不进行检查,但海关视情况需要时例外。
第四条 过境旅客若在监管期限外离开区域,其行李物品需仅限于旅行使用,海关将依照非居民短期旅客行李物品的进出境规定执行,具体为《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中第三类物品国际航班随身行李规定,若在规定额度内国际航班随身行李规定,经海关批准可办理临时免税放行手续,过境旅客在离开时必须带同原物返回。超出规定范围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外,均不准进境。
第五条 如果过境人员携带的物品超出了第四条规定的可以放行的范围,那么这些物品需要由人员自己找经过海关许可或指定的报关货运企业来帮忙运输,这些物品要当作海关监管的货物来对待,依照相关法规来办理手续,把监管下的过境物品送到相关海关进行监管并出境;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海关就不允许这些物品进入。
第六条 不允许入境的物品,除非得到海关总署特别批准征税或提供担保才能放行,否则物品的拥有者或其代表需要在物品申报入境后的三个月内完成退运和结案程序。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还没有办理,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条款来处理。
第七条 海关允许过境的货物以及经海关登记暂时免税放行的旅途用品,若未经海关许可,均不可随意留在国内。若因遗失、被盗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无法带离,需向公安机关申请证明,然后到海关完成相关手续。若无法提供证明,过境的旅客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八条 旅客若通过边境,无论是否离开海关管理范围,都不能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上所列的物品。
第九条 对于穿越国境的旅客触犯本规范相关条款的举动,海关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的具体条款展开惩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10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