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3日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系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清华大学校友会的分支机构,由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的老同学自发加入形成的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
本会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海内外校友间的沟通,增进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开展交流活动,为校友提供帮助,传承清华大学的优秀作风,为学校的整体进步和国际关系学科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办公室设在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国际关系学系系友之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与合作;
进行科技领域内的互动,举办文化交流项目,推动经济领域的合作,组织联谊性质的聚会,举办母校的庆祝仪式
(三)增进系友和母校的联系,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要主动联系和欢迎海内外校友,加强彼此间的情感交流,为他们提供参与本系发展的机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支持系里的各项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承办清华大学校友总会委托的事务。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包括:密切系友彼此间的往来,推动科技、文化、经济、法律、学术等多个领域的互动与合作,并且策划举办各类联谊性质的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恪守国家根本大法、各项法规及政策法规,秉持社会公序良俗。依照核准的规章进行事务,不逾越规章限定的工作范畴,
组织各种事务,恪守诚信原则,确保公正合理,杜绝任何形式的伪造行为,维护国家、团体成员以及个人的正当权益。
依照“独立承办”理念,力求实现任务独立负责、职员自行招募、开销自行解决。
(四)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得损害母校和本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申请人需为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的前学员,包括在该系就读过的各类学生、担任过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的人员,以及在该系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与本会秘书处取得联系,办理系友登记手续;
(二)提交本人工作单位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根据本会的决议,开展工作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尽其所能帮助本会的发展;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为本会捐款或提供活动资助。
第十三条 会员若未获常务理事会许可,禁止擅自以本会名义策划任何活动,也不得私自以本会身份参与其他团体的事务。一旦违反规定,需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将予以清除出会。会员一旦失去会籍,其在本会担任的所有职务将即刻终止。
第四章 负责人和会员大会
本会的运作方式体现民主集中制精神。负责机构的设立与重大事务的裁定,必须经过群体商议,并且依据多数人意见来最终拍板。
第十五条 本组织的领导层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新一届领导层的人选建议由上届理事会与国际关系学系负责人共同商议产生,然后提交全体成员大会进行投票决定。
第十六条 以下事项须由会员大会通过:
(一)讨论、修改、通过系友会章程;
(二)表决通过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三)表决通过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副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需要到场的会员过半数投票同意才可实施。而决定解散本会的决定,则必须由到场的会员三分之二多数投票同意才能实施。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届,每年开会一次。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迟举行换届,必须由理事会进行表决,不过推迟换届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若干理事构成,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需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推荐,再经由会员大会进行投票确认。
第二十条 理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为人正直、品行端正、处事公平,不图私利,坚持原则,遵守规矩,注重操守,严于律己。
(二)在本人所从事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和声誉;
(三)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热心为系友服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系友会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表彰和奖励为本会服务表现突出的会员;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牵头组织并掌控。会议表决结果,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到场理事的明确支持才可成立。
理事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特殊情形下能够随时召集。增添理事,必须由常务理事会推荐,再经会员大会批准。特殊情形允许常务理事会直接选举补充。
本会设置会长一位,执行会长一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位,常务副秘书长一位国际关系学,副秘书长若干。
第二十五条 本会视工作情况可组建多个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组建需经理事会商议批准。
理事需要参加理事会会议并执行理事的职责,如果连续三次没有合理的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可以看作是自动放弃了理事的职务。对于那些违反本会目标或者损害本会名声的理事,以及那些没有得到常务理事会许可,私自用本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或者私自用本会名义参加其他任何组织的理事,常务理事会经过投票通过后,可以取消他们的理事职务。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有常务理事会机构,该机构的成员从全体理事中选拔产生。新一届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机构提出建议,再经由全体会员大会进行投票确认。常务理事会机构需向理事会机构进行工作汇报和责任承担。当理事会机构暂时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机构将负责执行本会的各项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组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国际关系学,并向大会汇报年度工作成果和财务状况。理事会任期结束进行更替时,需向即将召开的会员大会递交系友会负责人、常务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以及副秘书长的人选建议名单。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最少举行一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也能够随时召集。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定,需要经由到会常务理事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赞成才可生效。增加常务理事的人数,必须由会员大会进行表决批准。在特殊情形下,常务理事会可以进行增选。增选的常务理事应当从理事成员中选出。增设副秘书长的人选,由秘书处提交建议,再由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必须参加常务理事会议,并执行其作为常务理事的义务,假如该理事接连三次无合理解释未能出席常务理事会议,便等于主动放弃常务理事的职位。
第七章 会长和执行会长
第三十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
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国宪法和法律;
为人正直、品行端正、处事公平,不图私利,坚持原则,遵守规矩。
(三)具备突出的带领和安排事务才能,能够自动自发地推进校友团体的各项事务,并且热情投入地参与其中。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审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执行会长行使本会管理职权。
第三十二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组织举办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在理事会停止召开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秘书处事务,同时承担起各项日常管理职责。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有秘书处机构,当理事会停止议事时,该机构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一)具体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人选;
(四)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联络和接待国内外系友,开展系友之间的联谊活动;
(六)开展科技、文化和经济交流活动;
(七)办理系友登记表和通讯录,保持与会员的联系;
(八)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秘书处配置一名秘书长,配置一名常务副秘书长,配置若干名副秘书长,任职期限为五年。
秘书长为秘书处负责人,对执行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九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自愿捐款;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的所有财产以及各项收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绝对不可以非法占有,也不得进行瓜分或者挪作他用。
本会所有资金应仅限于本章程明确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中使用,绝对不可以分配给会员。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展财务工作,依法处理账目,构建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管机制,确保账务信息合乎法规、客观真实、精准无误且内容齐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依照国家相关财务条例执行,同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资助,务必遵循捐赠资助者的意愿,并且要将相关情况公之于众。
第四十条 本会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业务和会计的年度,每年3月31日之前,理事会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四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在系友大会期间向会员通报前一年经费的募集与支出详情。
第四十二条 若本会举行换届、更替法定代表人或处理财务清算事宜,务必实施财务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呈报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会员大会决定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 本会解散,需理事会发起解散请求,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后15天内,向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进行审核。待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审核批准后15天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在本组织解散之际,需依照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部的指示组建清算机构,该机构负责清偿所有债务债权,并妥善安排后续相关事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一旦通过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完成解散注册流程,便正式宣告结束。
第四十六条 本会解散后的剩余资产,由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实施监督,将全部划归国际关系学系支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系于2016年4月23日经会员大会审议获得批准。待提交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审核通过之后方可施行。章程的任何更动均须遵循此流程。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贝语网校,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执行。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由本会理事会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