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烟台大学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大学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与代码:烟台大学,11066。
第四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与类型: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公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问题。
第七条 烟台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我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法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律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接受举报或投诉(电话:-)。
第四章 入会
第九条 2022年本科招生规模按照国家教育部批准并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省级、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计划及专业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外语要求
1.外语专业的外语要求为英语。
2.轮机工程、航海技术等航海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以英语作为专业培养外语,英语水平不熟练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3.其他专业语种不限,由于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烟台大学招生办,因此录取后,精通其他小语种的考生须转为英语学习。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要求
1.轮机工程与航行技术专业在山东省内招收一定比例女生,其他省份只招收男生,具体招生计划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执行。
2.其他专业对男女不限。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
各专业体质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执行。报考航海专业的考生还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文件中关于船员体检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入学规则
1.录取批次: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2.材料提交原则: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各招生批次材料提交原则为准。
3.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对符合录取资格且学校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专业清算”原则,依据备案分数确定录取专业。
考生所有专业偏好均不能满足时,对同意调整专业的考生随机调整至有空缺招生计划的专业,拒绝调整专业的考生将被拒绝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偏好均不能满足时,且招生名额已满无法调整的,将被拒绝录取;对不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报名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出生地有规定排序原则的,从其规定;出生地未规定排序原则的,文科生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理工科生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成绩高者排序靠前。
4.内蒙古自治区实行“1:1招生计划、按专业优先录取”。
5.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按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定录取专业;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并按专业群报考的省市,按照“专业明确”的原则,以报考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6.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
(1)音乐学与舞蹈编排
被录取的考生须符合我校各专业(方向)招生项目要求,专业成绩以所在省份专业统考成绩为准。山东省:被录取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成绩高者;其他省份:被录取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文化成绩高者。
(2)环境设计专业
专业成绩以所在省份专业统考成绩为准。山东省: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成绩高者;其他省份: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学术成绩高者。
7.体育专业招生原则
休闲体育专业按照录取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录取按照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8.外语类、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报考外语类、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的考生,除入学成绩要求外,还将根据英语成绩、高中阶段外语成绩进行综合考虑,择优录取。
9. 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无美术基础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10、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承认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数。
第五章 收费标准、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退费事宜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室《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和学校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资格审查与发证
第十六条 学历、学位证书名称和种类: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烟台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学历、学位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为“烟台大学”。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凡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弄虚作假的烟台大学招生办,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相关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任何以烟台大学名义进行违法招生宣传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英语作文,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烟台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