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美国2023-09-04 16:06:59佚名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

《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的意见》的通告

人社部发〔2011〕23号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甘肃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常年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入工作力度,增强对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的支持,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发展变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中行、国资委、海关总局、税务总署、工商总署、侨办、中科院、外专局、外汇局等有关部委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的意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结合本地区、本部委的实际状况贯彻落实。

中组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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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的意见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份。吸引广大留学人员归国工作、创业或为国服务,是我国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只是新情势下推行科教崇仁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归国创业渐渐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归国成立企业,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促使学习美国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换,有促使推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促使以创业推动就业,对于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备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常年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的特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归国创业

1.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是指境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归国成立企业。留学人员企业通常要由留学人员兼任企业法人代表,或则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注资)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2.支持留学人员归国创业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归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根据“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归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紧扣东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和行业振兴等战略规划,造就和运用更多支持条件,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给予扶植。通过支持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努力实现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归国留学人员证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

3.支持留学人员归国创业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相结合,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项目要大力支持,并通过企业发展培养出一批把握尖端科技的创新型人才和擅于经营管理的领军型人才;坚持国家战略与区域规划相结合,优先支持我国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地方振兴进程中的重点产业项目;坚持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以政府投入引导、带动社会投入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坚持优化环境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提供降价新政的同时,逐步建立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个人素养与创业前景相结合,在考虑企业科技成果创新性的同时,重视留学归国人员的诚信记录和能力水平的综合评价。

4.支持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应当营造有促使创业的良好环境。要不断创新新政、完善制度、强化服务、优化环境,为留学人员归国成立企业提供降价的新政支持、良好的生活保障和优良的服务环境,积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机制,进一步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培养一批专业素养高、技术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熟悉国际运作规则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积极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提供新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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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还要,研究拟定专项创业支持计划,有针对性地重点引入一批本地区发展急需和短缺的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各地区要积极推进创业载体建设,借助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新区等创业载体,大力吸引留学人员归国创业。

6.国家推行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在成立初始启动阶段给予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留学人员归国成立企业提供一定数目的创业启动资金,并为领军型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提供一定数额的安家费或租房补助。

7.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事业,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扩宽融资渠道。

8.逐步改进和加强创业借贷管理,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研究探求“银行+担保+额外风险补偿制度”的借贷方式,强化对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的金融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留学人员归国成立企业提供借贷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9.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以按规定参与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项目等,对踏入各种新区孵化或转换的科研项目予以免除场地房租等降价。

10.留学人员归国成立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赋降价新政。其中,属于国家还要重点扶植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赋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成本,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交纳;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植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省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免、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运用企业所得税降价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严禁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1.英籍或取得境外永久永居权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地税部委出示的对外支付地税证明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入境外。在售电汇管理上,依据收入的性质,根据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申领。

12.归国创业留学人员以出租形式使用国有农地进行创业,可享受各地政府优先供应农地等新政。留学归国人员可根据农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农地运用总体规划,运用荒山、滩涂等特殊农地开发渔业、林业项目,但不能抵押、转让、转租农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13.留学人员企业出席政府采购公开投标,按有关新政规定给予支持。

14.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请专利,产生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加强对留学人员企业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技术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竞购投资。

15.积极鼓励留学人员企业报送成立硕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境外博士后检票举行科研活动,并对检票的境外博士后予以经费支助。

三、积极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16.对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坚持来去自由的原则,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出席有关学术活动等正常业务活动,有关部委要简化手续,优先申领。

17.归国创业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孙辈,经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和经侦部委初审后,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祖籍户籍所在地进驻,也可在其本人原户籍吊销地恢复户籍。其中,上海市、上海市必须结合本地对人才的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拟定对非在本地吊销户籍或籍贯不在本地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户籍迁移新政。

夫妇双方在美国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美国签证的留学人员,按新政生育或在美国其间生育及在美国孕妇后回美国大陆生育第二个孙辈的,要根据国家及本地区有关规定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方面予以适当照料;其孙辈归国,可根据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法律新政规定,随父亲在当地入驻。

18.归国创业留学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席美国境内各项社会寿险(有社会寿险双边或多边互免合同的除外),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伤残寿险等,交费期限以实际缴交各项社会寿险费的期限为准。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协议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的证明在当地推行个人住房社保帐户。非本地户口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按规定,在当地缴交和使用住房社保,离开该地区时,可以按规定申领住房社保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已加入外国籍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在美国境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根据美国有关规定,申领社会寿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寿险待遇的方法和个人住房社保时,在交费标准、转移方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与美国公民有相似的权力和义务。

19.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外首次报送职称时,可比照国外同等阅历人员报送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英语和计算机。对其在美国取得的与国外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代办确认手续。

20.已加入英籍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初次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办理条件的,可凭其出境时所持有的签证或则其他旅行护照、有效护照或则永居许可,以及经侦机关开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经侦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列车驾驶证》。

持海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符合驾驶证办理条件的,可凭海外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经侦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列车驾驶证》。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凭身分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经侦部委申请补办机动车注册登记。

21.妥善安排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配偶工作和孙辈就学。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随迁孙辈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委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申领入、转学手续,不缴纳国家规定以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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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鼓励留学人员企业报送各级各种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项目,举行科研活动。同等条件下,对研究开发水平高、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留学人员企业科研项目给予优先支持。逐步发挥留学人员新颖优势,鼓励她们造就更多成果和效益。

23.鼓励各高等高校及科研机构试验室向留学人员企业开放,支持留学人员企业推行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等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成立安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关降价新政。鼓励有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报送国家和省处级有关科技大奖。

24.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委要主动为留学人员成立企业及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支持和帮助。推行留学人员归国创业信息平台,加强信息网路建设力度,宣传引智和创业新政,提供项目需求信息等,推动资源共享。积极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搭建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各地区举办多种方式的留学人员智力交流活动。完善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留学人员归国成立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互动交流。构建技术产权服务平台,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提供中外技术专利信息数据库检索、国家重点行业数据库检索和技术产权网上交易等服务。

四、加强对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25.高度注重。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支持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支持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议程,根据党管人才的原则,强化对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工作的新政研究、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逐步发挥留学人员归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大会的积极作用。在各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要充分发挥政府留学人员归国工作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强化与有关部委的勾通协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工作。各有关部委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产生合力,共同做好支持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工作。

26.推进协调。各地区要按照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健全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服务工作协调制度,综合协调当地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工作。各部委要强化勾通协调,逐步推进对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工作的宏观指导。推行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工作定期交流机制,加强地区、部门、行业间交流合作,盘活留学人员资源,探求确立海内外留学人员组织合作模式,以留学人员服务机构为主体,发挥海内外各种留学人员组织、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不断引领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服务工作新格局。

27.突出重点。各地区要逐步建立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工作的新政举措,推动培植和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提供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各地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示范、引领和推广作用,要按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制订专门的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工作计划,把工作重点放到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工作上。集中优势力量,加强投入力度,争取在引入一批具备核心竞争力的留学人员归国创业企业方面有所突破。

28.加强服务。各地区要将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列入当地重点人才服务对象的范围,健全服务体系。要研究起草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机制,明晰专门服务机构,成立专门服务窗口,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提供无障碍、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的特性和要求,开发特色服务项目,打造多样化、立体化服务产品机制,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归国创业。要积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机制归国留学人员证明,逐步加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服务工作力度。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和嘉奖,营造留学人员归国创业良好气氛。要通过建立留学人员创业信息库,加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推行与境外留学人员联系的有效渠道,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团体机构的联络作用,强化与境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为她们归国创业做媒搭桥,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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