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死亡很大程度上是由网络暴力造成的。 在触发事件的刺激下,网民利用虚拟空间,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伤害、诽谤他人,有一种“置人于死地”泄愤之感
●“清华学长事件”中,如果说学长发声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他人的转发、传播、评判和“人肉搜索”则是这场“闹剧”的推手
● 网络曝光因其片面性和随意性,很可能损害被曝光者的人身权利,曝光者还可能触犯法律。
近日,“清华学姐事件”引发舆论关注。 事件源于一起校园“性骚扰纠纷”。 学姐声称自己在学校食堂被一名学弟学妹性骚扰。 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学姐在微信朋友圈发帖,曝光学弟的个人信息,并威胁“社会死亡”。
当事件从个人朋友圈转移到匿名学校BBS时,学弟的照片和个人信息不断被曝光。 随着更多“八卦人士”将事件转移到微博和各个论坛,并在营销号的“推波助澜”下,事态逐渐失控。
这起事件也让“社会性死亡”一词在网络上流行起来。 接受《法制日报》采访的业内人士分析,社会死亡很大程度上是由网络暴力造成的。 网民在触发事件的刺激下,利用虚拟空间,用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伤害、诽谤他人,带有一种“置人于死地”的泄愤意识。 事实上,这些行为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人民日报近日连发评论指出,在网上观看并没有什么错,发表意见无可厚非,有简单的正义感不应受到批评,而是跨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利用舆论的便利。火上浇油是极其不可取的。 如果不加以监管,就会伤害我们每一个人。
使用网络通信机制
社会名誉受损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社会性死亡”一词真正进入公众视野是最近三个月的事,而这缘于三起热点事件:8月29日的“罗冠军事件”;8月29日的“罗冠军事件”; 10月13日“送礼事件”; 还有11月17日的“清华学姐事件”。
其中,“礼物事件”无非是一场恶搞引发的尴尬,而另外两起事件则性质完全不同。
“罗冠军事件”中,女子用微博ID“加油Vicky”发布长文,讲述自己被男友罗冠军强奸的事,并公布了罗冠军的证件照、工作单位、籍贯、职业等信息。 罗冠军很快就受到各种骚扰,无法正常生活。 但没过多久,事情出现了转机,女子承认自己发布的内容全部是假的。 律师的陈述和警方的不立案通知书也很快发布了。 随后,罗冠军表示与女子和解。 “罗冠军事件”就到此为止了。
“清华学姐事件”中,清华美院一名女学生在微信朋友圈和群中表示,自己在学校食堂遭到一名学弟的性骚扰。 第二天,在查看学校保卫部门的监控录像后,她承认,“我只看到一个黑色物体经过,目前看起来不像是手。” 她公开解释,并就未经核实而公布涉事男孩个人信息、侵犯其名誉一事表示歉意。
不难看出,这两起事件实际上都是以舆论曝光为武器。
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看来,所谓社会死亡主要是指在公众面前丢脸、出丑。 也指在社交圈子里做出见不得人的事情,抬不起头来,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交活动。
孟强认为,社会死亡,尤其是他人实施的社会死亡,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暴力,是一种私人执法行为,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 “这种行为是单方面法官直接宣判事实,宣布对方违法或不道德。在这种既是当事人又是法官的情况下,自己的立场很容易出现问题,因为存在偏见的可能性,不能像在法庭上那样为双方提供平等的辩论、出示证据和交叉质证的机会。”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思新也给出了相应的解读:社会性死亡主要利用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殊机制,如信息的全球传播和传播等。事实上,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知道信息。 通过相关信息的传播,一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评价受到致命的损害,这个人很难向网络空间中的所有人展现自己完整的人格,从而导致这个人在未来的生活中遭受不当的歧视,失去一个人的尊严。正常生活的大量机会。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进步,公众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 当面对不公平待遇或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越来越多的人不再选择忍受和沉默,而是勇敢发声,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与此同时,很多人并不注重权利的边界。 当事实不清、存在误解时,他们就过早地给别人贴标签、下结论。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会歪曲、夸大事实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比如,近期的“天价餐”视频中,有游客爆料“一顿饭要1900元”,然后将该店贴上“黑店”的标签。 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发现,该店明码标价、重量正常煽风点火,海鲜加啤酒的“一顿饭”显然不仅仅是一顿“饭菜”。 尽管该消息最终被推翻,但指控对商店造成的声誉损害却是实实在在的。
网民成为这场闹剧的幕后推手
暴露隐私、侵犯权利
对于“清华学姐事件”,人民日报评论称,如果说学姐发声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他人的转发、传播、评判、“人肉搜索”才是推手这场“闹剧”。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此类事件中,网民往往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导致网络暴力影响扩大。 事件逆转后,网友再次参与声讨对方,也通过公开个人信息、进行“人肉”搜索等方式进行惩罚。
在郑宁看来,一个人的“社会死亡”很大程度上是由网络暴力驱动的。 网民在触发事件的刺激下,利用虚拟空间,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伤害、诽谤他人,此类内容具有讽刺、残忍、暴力等基本特征,并伴有发泄的快感。愤怒是“置某人于死地”。
“社会死亡之所以被视为网络暴力的变种,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利用网络空间的公共空间,煽动网民的反感情绪,在一些事件中,网民对某个人的评价是非理性的。表现就是引起网友选边站队,导致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集体谴责诽谤对象,这种情况也可能成为对线下个人正常生活的侵扰,也就是现实中的侵扰。生活。” 王四新说道。
“社会死亡的力量是巨大的,主要是因为涉及的网民很多,一旦成为热点问题,就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大量的网民会参与其中。另外,参与者不仅是发泄或者发表一些意见还可以侵入他人的私人系统,例如发送电子邮件或拨打电话,进一步进行侮辱,甚至找到相关人员的单位和地址等,将这种网上行为下线,对当事人进行攻击。现实,从而造成巨大的伤害或侵扰。” 孟强说道。
孟强提到,部分网友的上述行为有时会导致剧情反转。 比如发现被骂者受了委屈,然后同情受害者,帮助受害者骂诽谤者。 这种剧情反转是一种网络狂欢行为,但也存在着巨大的隐患。 网民的行为可能暴露他人隐私,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
因此煽风点火,郑宁认为,自媒体和传统媒体都具有“让人和事可见”的功能,因此应该肩负起必要的把关职能。 平台应当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及时处理明显侵权信息。
“由于信息不对称,网民容易被片面信息误导,发表情绪化、非理性言论。全社会应采取措施,提高公民的媒介素养和法律知识。有关方面应及时披露信息,澄清事实。”真相并引导舆论。” 郑宁说道。
曝光成本普遍较低
利用互联网维权
事实上留学之路,这些年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
郑宁表示,当今的网络暴力多以言语攻击、图像恶搞、隐私泄露、深度造假等形式出现,具有主体不确定、流程操作容易、后果真实、难以控制等特点。
郑宁分析了原因。 一方面,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快速、复杂,更容易产生裂变效应,吸引公众关注。 近年来,网友热衷于设置暴力话题。 只要找到网络舆论的引爆点,就能获得话语权。 无论是质疑真相还是发表极端言论,都能得到网友的回应。 另一方面,网民群体越来越年轻化,社会认知度和自控能力较低。 他们很容易焦躁不安。 有网友认为,这是惩恶扬善、除暴护善的侠义情结。
孟强分析,主要是因为网络曝光成本比较低。 “在网络上敲一些文字或图片,可以引起社会关注,达到报复对方或发泄愤怒的目的。这比收集证据、向司法机关立案、甚至聘请律师要便宜,而且你还伟大的倡议。”
“网络曝光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比如,有些事情在现实中可能无法通过法律武器得到很好的解决。要么因为证据和时限的问题,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司法过程中出现司法不公正现象。”但网络曝光存在很大隐患,如果大家都希望通过曝光来解决纠纷,就会引发网络暴力和谣言。长此以往,每个人都进行私下执法,每个人都是执法者,既是受害者,又是执法者,长此以往,群众将难以明辨是非,网络环境将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真假难辨,导致网络环境严重恶化。” 孟强说道。
对于网络曝光的后果,郑宁提到,由于其片面性、随意性,很可能导致被曝光者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且曝光者还可能实施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保证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或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也提醒,要关注现行立法中的一些法律规定是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避免而不是纵容。 “社会死亡”的工具化。 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修正案》(又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中规定,一旦提出侵权投诉,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开知识产权投诉信息。 客观上,除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外,极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或商业水军利用,成为导致被投诉店铺社会消亡的渠道。
“社交平台热点话题的设置标准也需要提高。一些未经司法机关认定或没有司法审判结果的话题不应该轻易被舆论评判。铺天盖地的舆论很容易被淹没。”造成个人或组织的声誉或商誉在社会上消亡,即使事后洗清罪名,热度已过,也很难‘起死回生’。”
用好法律武器维权
平台应履行审核义务
一位关注“清华学姐事件”的网友表示,当事人如果想起诉网络霸凌者,可以通过数据分析,找出关键传播者和舆论主要触发节点。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这是一条可以尝试的路径。
在此前的江歌案中,网友谭某在微博上发布恶意帖子,在江歌遗照旁添加恶意文字,并用“穷人也有可恶的一面”等言论攻击江歌的母亲。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认为,谭某得知江歌遇害后,不但没有表示同情,反而通过网络对素未谋面的江歌及江母亲进行侮辱、诽谤。 2018年,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其行为已构成侮辱、诽谤罪,依法应以数罪并罚——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年几个月的牢狱之灾。
但《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在不少类似事件中,一些人往往选择保持沉默,任由自己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传播。
孟强认为,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并不是每个网络暴力受害者都善于在网络上澄清事实、自证清白。 比如,有些人不知道如何及时向网络平台发送通知,要求删除侵权信息,也不知道如何联系、找谁来维权。 其次,一些人经历网络暴力后,精神受到打击,情绪低落,没有主动澄清自己的动力。 第三,即使一些网络暴力受害者试图在网络上澄清事实,但当相应的“网民狂欢”已经形成时,网络上曝光者的辩护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声音也十分微弱。 ,已经无法吸引狂热网友的关注了。
维权渠道——这是郑宁提到的问题。 她认为,目前,一些受害者不熟悉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和维权渠道,在问题发生后未能及时维权。 此外,目前的维权渠道还不够畅通。
2019年12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根据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的使用者、生产者、平台不得实施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造假、流量诈骗、账号操纵等违法行为。那么,如何才能更有效地治理网络信息内容呢?未来的暴力,尤其是其背后的变种?
孟强认为,关键是要用民法典、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护每个人的人格权。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受害人也应该有维权意识。 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及时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避免造成进一步损害。 如果人身损害后果严重,应勇敢到法院起诉,切实维护自己的权利。
郑宁建议平台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 司法层面加大对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 加强网民媒介素养教育,提高道德自律意识,让网络生态空间更加洁净清朗。
(原标题:《社会死亡,背后的隐形推手是谁?》)